换发税务登记证
一、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2003]第七号令)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根据今年国家税务总局 税法2006[37]号、2006[38]号文件的规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工作
二、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办理换证地点:各主管税务所
四、税务登记类型及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核发证件种类
从事生产、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从事、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税务登记证
从事生产、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从事、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港澳台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儿女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或承租人
临时税务登记证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 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牢务
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
扣缴税款登记证

五、换证形式 此次换证工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为纳税人一次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即纳税人持完整资料到指定的税务机关一次提交, 给予换发新的国地税联合制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六、换证时应提交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是指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本着节约原则,本次换证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换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起也需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免收工本费。
(二)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携带下列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租房协议、土地证书(或提供相关批文、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公章;
6.按规定免收换证工本费纳税人需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需提供退役军人自谋职业协议、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确认证明、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全日制高校毕业证书;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七、换证方式
(一)网上办理换证
1、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ettp://www.tax861.gov.cn
2、在网上据实填录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土地、车船信息并打印《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及《车船情况登记表》(A4)并加盖公章。
到主管税务所上门提交资料,经审核无误后,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上门办理
1、纳税人应当据实填写或打印《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和《车船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以上表格均可到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 2、向主管的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主管税务局审核无误的,依法换发税务登记正件; 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所填写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起一次性补证后予以换发。
八、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九、注意事项
此次联合换发的证税务登记证件将采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原税务登记证号) ,新的纳税人识别号以国家税务部门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为准,请广大纳税人在填写 《税务登记表》时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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