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受理范围

  • 一、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二、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含有网络游戏的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以上 )、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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