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虚拟办公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ICP申请
网络服务
客户服务
社保代理
质量认证
商标注册
商务翻译
法律咨询
SP申请服务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受理范围
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申办指南
申请IDC单位应准备的材料
相关下载
北京地区ICP咨询合同
北京地区申请ICP(含BBS)申报材料清单
ICP(含BBS)咨询合同
非经营性备案登记表
报送材料封面
申办单位材料签收清单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受理范围
一、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二、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含有网络游戏的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以上 )、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
虚拟办公
|
公司注册
|
代理记账
|
ICP申请
|
网络服务
|
创业论坛
|
客户服务
Copyright © 2005 51chuangye.com.cn, Incorporated All rights reserved.